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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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为规范成都民宿管理,保障民宿经营秩序,促进民宿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民宿管理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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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范围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民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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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等闲置房屋,经改造后向游客提供住宿并结合提供餐饮、文化体验等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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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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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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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数量不超过10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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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民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宿经营管理政策,并监督检查民宿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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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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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宿经营者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信用惩戒体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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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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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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