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宿发展,保障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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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以居民住宅为载体,提供个性化住宿服务,并具备独立性、私密性、共享性等基本特征,供客人体验当地风情、文化和风俗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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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民宿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方式、期限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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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宿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民宿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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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具备经营民宿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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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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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当地民宿经营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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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应当具备独立的出入口、卫浴设施和基本生活设施,并能为客人提供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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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应当有明确的住宿服务范围和标准,并向客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信息。
第三章 民宿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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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民宿经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民宿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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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民宿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住宿服务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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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配备与民宿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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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民宿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民宿经营者应当为客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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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主动维护民宿周边环境,保持民宿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有序、安静。
第四章 民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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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为客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接待服务,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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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及时更换床单、被罩等床上用品,定期对民宿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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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尊重客人的隐私,不得擅自进入客人的房间,不得泄露客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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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客人的投诉和建议,提高民宿服务质量。
第五章 民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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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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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宿经营备案制度,对民宿经营者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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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者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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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民宿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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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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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宿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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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民宿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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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不具备民宿经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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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严重影响民宿安全和客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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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侵犯客人隐私,泄露客人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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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欺骗、误导客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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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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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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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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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文由:成都民宿于(2024-11-05)发表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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