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为了规范四川省公务员出差住宿管理,明确住宿标准,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住宿需求,维护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员出差住宿管理。
住宿标准
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分为三档:
一档:
省部级领导干部:每晚不超过 1200 元。市(州)厅级领导干部:每晚不超过 800 元。县(处)级领导干部:每晚不超过 600 元。
二档:
副处级领导干部:每晚不超过 500 元。科级干部:每晚不超过 400 元。
三档:
一般工作人员:每晚不超过 300 元。
住宿选择原则
选择住宿地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环境优雅;价格合理,符合规定标准;交通便利,出行方便;尽量安排在指定住宿场所。
指定住宿场所
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务员管理局确定全省各市(州)的公务员出差指定住宿场所。
住宿费用支付
公务员出差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不得虚报冒领。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自行承担超支费用。
其他规定
公务员出差不得自行借贷或预支住宿费。公务员出差不得携带配偶或其他人员同住。公务员出差期间,应注意节约,避免浪费。违反本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四川省财政厅预算处
电话:(028) 86679123
传真:(028) 8667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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