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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民宿办法 (成都民宿政策出台)

作者:企业邮箱       发布于:2024-11-04        点击量: 646

第一章 总则

  1.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宿经营活动。
  3.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存量闲置住宅等经营场所,面向旅游者提供住宿和相关服务,属于民俗文化体验范畴,具有乡村旅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特点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民宿经营条件

  1. 民宿经营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民宿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并取得《民宿登记证》。
  3. 民宿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保障。
  4. 民宿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以下设施:
    • 供旅客住宿的房间和配套设施;
    • 公共服务区域;
    • 消防、安全和卫生设施设备。

第三章 民宿登记管理

  1.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民宿登记证》。
  2.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民宿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宿登记证》。
  3.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民宿登记证》后30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
  4.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显眼位置悬挂《民宿登记证》。

第四章 民宿经营规范

  1.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民宿登记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经营。
  2. 民宿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旅客提供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3. 民宿经营者应当保持民宿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和卫生设施设备。
  4. 民宿经营者应当做好旅客信息登记工作,并保存旅客信息至少6个月。

第五章 民宿监督管理

  1.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民宿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2.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3. 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宿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宿登记证》。
  2. 民宿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整改,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3. 民宿经营者未按规定做好旅客信息登记工作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 民宿经营者出租民宿经营场所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宿登记证》。
  5.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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