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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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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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宿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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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存量闲置住宅等经营场所,面向旅游者提供住宿和相关服务,属于民俗文化体验范畴,具有乡村旅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特点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民宿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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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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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并取得《民宿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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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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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以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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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旅客住宿的房间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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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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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和卫生设施设备。
第三章 民宿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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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民宿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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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民宿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宿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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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民宿登记证》后30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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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显眼位置悬挂《民宿登记证》。
第四章 民宿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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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民宿登记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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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旅客提供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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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保持民宿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和卫生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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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做好旅客信息登记工作,并保存旅客信息至少6个月。
第五章 民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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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民宿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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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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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宿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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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宿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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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整改,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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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未按规定做好旅客信息登记工作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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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出租民宿经营场所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宿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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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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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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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文由:成都民宿于(2024-11-04)发表了关于
成都民宿办法 (成都民宿政策出台)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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