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定义
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符合民宿经营条件,按照规定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个人经营性住宿场所。
第三章 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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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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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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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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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为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并提供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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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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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宿经营的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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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民宿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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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民宿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和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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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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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民宿管理制度,并对民宿经营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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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住宿旅客收取住宿费用,并出具相应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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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对住宿旅客进行实名登记,并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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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民宿经营许可证和民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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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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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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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宿 (南京市民宿管理办法)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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