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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宿 (南京市民宿管理办法)

作者:企业邮箱       发布于:2024-11-04        点击量: 157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定义

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符合民宿经营条件,按照规定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个人经营性住宿场所。

第三章 经营条件

  1. 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3. 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
  4. 民宿经营者为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并提供有效证件。
  5. 民宿经营者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6. 符合民宿经营的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 经营管理

  1.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民宿经营许可证。
  2.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民宿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和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3.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民宿管理制度,并对民宿经营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5.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住宿旅客收取住宿费用,并出具相应的票据。
  6.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住宿旅客进行实名登记,并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7.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民宿经营许可证和民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 未经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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