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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宿管理 (成都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企业邮箱       发布于:2024-11-04        点击量: 808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民宿发展,保障民宿经营秩序,保护民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宿经营活动。

第二章 民宿认定

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为游客提供小规模、散居式、短时间住宿的经营活动。

民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的客房或床位,且符合安全要求;
  • 提供基本住宿服务,包括床铺、洗漱用品和简单的客房清洁;
  • 民宿经营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常住,并提供接待服务;
  • 纳入城市规划或不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和格局;
  • 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情形不属于民宿经营活动:

  • 酒店、宾馆、旅馆等传统住宿经营活动;
  • 未经规划或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和格局的民宿经营活动;
  • 提供色情、赌博、毒品等违法违规服务的民宿经营活动。

第三章 民宿登记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民宿登记。

民宿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民宿登记表;
  • 民宿经营者身份证件;
  • 民宿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民宿客房或床位数、面积、设施等相关资料;
  • 民宿经营者健康证或其他健康证明;
  • 民宿经营场所安全责任承诺书。

区(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宿经营者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予以民宿登记。

经民宿登记的民宿,区(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颁发民宿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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