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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成都畅邮信息 xml txt html 成都民宿 知识园地 行业新闻 流量卡 成都民宿为规范民宿发展,保障民宿经营秩序,保护民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宿经营活动。
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为游客提供小规模、散居式、短时间住宿的经营活动。
民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以下情形不属于民宿经营活动: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民宿登记。
民宿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区(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宿经营者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予以民宿登记。
经民宿登记的民宿,区(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颁发民宿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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