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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的旅馆 (四川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企业邮箱       发布于:2024-11-03        点击量: 718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为规范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行业协会和相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义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旅馆业治安防范措施,保持旅馆内秩序井然。(二)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建立旅客入住登记簿,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上报旅客信息。(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四)从业人员不得嫖娼、赌博、吸毒、贩卖、携带管制刀具,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条 管理规定

(一)旅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旅馆经营者应当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对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或者拒绝登记的旅客,不得提供住宿服务。(三)旅客入住后,旅馆经营者应当及时核对旅客身份信息,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四)旅馆经营者应当对旅客行李进行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旅馆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逻和监控,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六)旅馆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治安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 禁止行为

(一)旅馆经营者不得允许他人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旅馆经营者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人员住宿。(三)旅馆经营者不得私自复制旅客身份证件。(四)旅馆经营者不得为旅客提供赌博、色情服务。(五)旅馆经营者不得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住宿便利。(六)旅馆经营者不得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旅馆。

第七条 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以下。(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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